文章目录[隐藏]
一、我国农村养老现状以及问题分析
在当前形式下,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收到了严峻挑战,综合其原因如下:
1.家庭规模小型化。两个子女供养四个老人给农村养老带来现实困难,社会成年劳动力的抚养压力增大。
2.生活水平提高,消费支出扩大,看病难,看病贵给传统养老方式带来了巨大挑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消费支出为5908.0 (元),同年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7916.6 (元)。
3.城镇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在农耕时代所获得的权威地位遭到冲击并逐渐丧失了对子女的控制力,传统孝道文化衰落。
4.农村劳动力外出到城市迁移打工,子女不在身边给养老带来诸多的不便。
我国社会养老模式建设自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较快,但政府所建立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虽然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我国仍旧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众多,人均GDP较低,政府无法完全负担农村养老的财政支出。存在“未富先老”的问题。新农保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养老压力,但由于国家政策确定的新农保的养老金标准较低,难以完全替代家庭子女养老。
综合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目标是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方式多元化、保障水平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思路
综合我国养老制度的制度变迁、国外成功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发展经验、我国当前养老保障面临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提出以下几条建议和思路:
1.增强家庭养老的可持续能力
家庭养老是现在大多数农村现存的基本养老方式,但家庭养老当前的可持续能力不断削弱。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老人更喜欢和接受的养老方式。我国当前的经济实力并不足以完全负担起农村养老支付的财务支出。增强农村家庭养老的可持续能力则是我国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着力点。家庭养老的持续力来源于农村家庭的经济实力和人力资源实力。所以应当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挖掘农业增长潜力。
2.以法律形式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地位
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需要“先立法,后实施”,通过对德国日本的保障制度建立的过程以及我国的制度变迁历史中可以得出这个结论。并且在实施农村社会保障的过程中也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实施社会保障的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农民个人参加各种社会保障项目也就成为了一种法定义务。这就实现了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防止政府机构过多地进行行政干预,提高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包括养老金的覆盖范围、发放形式和筹资形式,以及资金运作等许多方面均需要立法保障,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还有待完善。
3.开展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建设,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城乡差距较大的状况,并没有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而且在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占我国老年人口总数近60%的情况下,应该把养老保障的侧重点由城市转移到农村,是社会保障政策和制度更多的倾向于农业和农民,从制度上消除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障碍。
4.分层次促进养老社会化发展
针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考虑到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内容,在制度安排上要分层次进行:一是因地区而异。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大部分地区,应坚持低标准起步,由点到面,逐步发展;在富裕地区,应尽快发展,扩大覆盖面。二是因群体而异。对于特殊群体,如独生子女的父母、军烈属、农村空巢家庭的老人、生活困难群体等应有一定的特殊优惠政策。三是因时间而异。不同时期,达到不同的目标,有不同的安排。逐渐由家庭养老走向社会养老,不能一步到位。四是内容多样。经济保障和精神安慰相结合,探索养老服务的多种形式。国外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都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探索改革到完善成熟的时间段。
5.培养农民社会化养老的意识,逐渐形成新的养老文化
农村养老社会化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在如何防老养老思想上的转变,所以,大力培育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意识,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障的认同程度。一方面是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农民的活动范围从家庭蔓延到社会,使农民从家庭的帮助中走出来,得到社会的帮助,从家庭信任走向社会信任,完成信任结构转型,从而形成接受社会养老的文化氛围,使社会养老成为新的文化传统;另一方面是制度设计对农民有吸引力,制度设计真正符合农民的要求,让他们真正体会到社会养老的实惠,认识到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缺失的弊端,体验社会养老制度的优越,从而转变养老观念。